3 防烟排烟


3.0.1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的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
    2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3.0.2 下列场所宜设置自然排烟设施:
    1 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2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且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 进厂交通洞。
3.0.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非地面厂房、封闭厂房的发电机层及其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
    2 经常有人停留的非地面副厂房、封闭副厂房的疏散走道;
    3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但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疏散走道。

3.0.4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防排烟系统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3.0.5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副厂房中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自然排烟口的净面积宜取该走道建筑面积的 2%~5%。
3.0.6 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场所,其排烟量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 发电机层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的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 120m³(h・㎡);
    2 厂内主变压器搬运道的排烟量,可按一台机组段长度的搬运道地面面积计算,且不宜小于 120m³(h・㎡);
    3 疏散走道的排烟量,当担负一个排烟系统时,应按不小于 60m³/(h・㎡)计算;当竖向担负两个或两个以上排烟系统时,应按最大排烟系统每平方米排烟面积不小于120m³/h 计算。系统风机最小排烟量按现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疏散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不包括有开启外窗的房间面积。)
3.0.7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 50%。
    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3.0.8 机械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疏散走道的排烟系统宜竖向布置;
    2 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应在穿越处设置排烟防火阀;
    3 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3.0.9 排烟风机可采用离心或轴流排烟风机。在排烟风机入口总管上应设置与风机联锁的排烟防火阀。当该防火阀关闭时,风机应能停止运转。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管道附件,如风阀、柔性接头等,应保证在 280℃的温度下连续有效工作不小于 30min。
3.0.10 排烟风机的全压应满足排烟系统最不利支路的要求,其排烟量应考虑 10%~20%的漏风量。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宜设在通风机房内(排烟风机和用于排烟补风的送风机一般应设置在独立的机房,当设在通风机房内时,该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0h 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3.0.11 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风口及阀门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排烟管道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0.15m 的距离或采取可靠的隔热防火措施。
3.0.12 处于抗震设防地区的水电工程的供暖、通风、空气调节、防烟排烟等系统设备,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其防烟排烟系统设备和管道在主体未发生坍塌时,应能正常运转。
3.0.13 防烟排烟系统的其他设计内容,均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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